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合同簽訂依據】采購人應當根據合同或者框架協議文本,采購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以及供應商的競標文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合同中應當明確驗收標準,并且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競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七條【合同備案】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轉包禁止與合同分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將合同轉包給其他供應商。
采購文件明確規(guī)定采購項目允許分包,且競標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七十九條【履約保證金】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十,沒有合同總價的,不得超過采購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百分之十。
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供應商有違約行為的,采購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履約擔保的相關權利。合同履行后,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八十條【追加相同采購標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八十一條【合同變更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保護】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本法第八十二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長期合同的變更】期限較長的創(chuàng)新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不得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一)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能引起合同變更的情形、需要變更的具體內容和變更程序,并在采購合同中載明的;
(二)出現采購人或者供應商不可預見的情形,擬增加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三條【驗收主體】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根據采購合同確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質量檢驗的,采購人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當就項目運營情況開展年度審計,并根據驗收方案中的分期考核要求分期驗收。
第八十四條【驗收小組組成】驗收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內部控制要求組成驗收小組,驗收人員與采購人員應當分開。
對于采購人與使用人、服務對象分離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第八十五條【驗收報告】驗收結束后,驗收人員應當出具驗收報告并簽字,驗收報告應當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