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前期財政部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此后,財政部根據(jù)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再次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www.mof.gov.cn)的“財政法規(guī)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wǎng)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czbzfcgf@163.com,并在主題里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一式兩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國庫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2022年7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目的】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和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本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的原則】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誠實信用和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國家推進政府采購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第五條【政府采購績效管理】政府采購應當實現(xiàn)績效目標。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落實預算績效目標要求。使用企業(yè)國有資產或者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有利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防范長期運營風險。
第六條【采購組織形式及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七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限額標準管理。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xiàn)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支持綠色發(fā)展、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等。